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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軍政府

南京臨時政府時期浙江省軍政機關。依照民國元年(公元1912年)元月制定的《中華民國浙江省約法》中規定,浙江軍政府以都督及其任命的政務員、議會、法院三部分組成。依照元年制定的《浙江都督府官制》(七月修正)的規定,都督府設秘書長,掌理府內事務,都督召集各司長會議政務時,以秘書長為書記長,下設秘書員、譯員、錄事(掌繕寫)、掾史(掌辦會計、庶務);設軍咨處輔佐都督籌畫戰守事務;設外交官掌辦交涉;並附設法制局(修正後改為法制處)和印鑄局(處),各局(處)設局(處)長和編纂員、錄事、掾史等。依照《浙江省各司官制》的規定,分置民政、財政、教育、提法各司,各設司長一人,對都督負責。交通和實業,歸民政司主管。司長之下設僉事、秘書、科長、課長、錄事、掾史等。依照《浙江省都督府政務參議章程》的規定,都督府內置政務參議處,由都督、各司司長和政務參議員等組成,以都督為議長。依照民國元年一月制訂的關於省臨時議會的《議會法》(七月修正)規定,臨時議會由各府選出的議員組成,每府選出四人,共四十四人。議長、副議長由議員互選。《中華民國浙江省約法》第五章有關於法院的規定,法院設院長一人,為全省的司法長官。民國元年,各省都處在草創時期,有關各種地方法規,浙江省是制訂得比較完備的,浙江軍政府可以說是這一時期省軍政府組織的一個類型。

浙江軍政府字典分解

浙江的解釋 (1).水名。即 錢塘江 。《莊子》作 制河 ,《山海經》、《史記》、《越絕書》、《吳越春秋》作 浙江 ,《漢書·地理志》、《水經》作 漸江水 。古人所謂 浙

也學習下:浙江【歷史知識】

即錢塘江,上游指今新安江。此水《莊子》作制河,《山海經》、《史記》、《越絕書》、《吳越春秋》作浙江,《漢書·地理志》、《水經》作漸江水,制、浙、漸本系一聲之轉。《說文》以此水為漸水,別以“江水東至會稽山陰為浙江”。清人阮元以《說文》為據,著《浙江圖考》,分浙、漸為二水,以今杭州市以上錢塘江當古漸水,以《漢志》分江水下游約當今太湖杭州間的浙西運河及杭州以下的錢塘江為古浙江;認為《山海經》“浙”字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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