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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管內務府大臣

官名。亦稱“內務府總管大臣”,簡稱“內務府總管”。清朝內務府之長官。總掌本府之政令,凡本府職官選除、倉儲、財務、工程、刑罰及宮廷典禮、宴饗、祭祀、膳食、服御、賞齎、供應諸事,皆核奪處理。順治十八年(1661)設,無定員,由上三旗滿侍衛、本府郎中、內三院卿升補,或以王公、內大臣、尚書、侍郎兼任,皆滿人。初秩從二品,乾隆十四年(1749)改正二品。同時,還充任廣儲、營造、慶豐三司、上駟、武備、奉宸三院及官租房處、犧牲所、綺華館等所屬機構之值年或兼管大臣。


官名。清置,為內務府的主官。見“內務府”。

總管內務府大臣字典分解

總管的解釋 (1) [be in charge of;be responsible for]∶全面管理;主管校內事務一時無人總管(2) [steward]∶舊時富豪人家管理

也學習下:總制【歷史知識】

①見“總督”。②官名。太平天國置,起義之初即設。軍中所設,共九十五員,為一軍指揮官,監軍以下悉歸節制。以炎、水、木、金、土五字系銜,每字以下又有一至十九之數,自炎一總制至土十九總制依次類推。另有恩賞總制、職同總制無定額。地方每郡設欽命總制一人為守土官,主一郡民政、獄訟和錢糧事。後期成為鄉官,由本地人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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