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警察廳

歷史字典解釋

名。民國置,屬內政部,受內政部指揮監督,處理首都警察事務。設廳長一人,總理廳務。下設總務、保全法三科,督察、訓練二處。經內政部核准,得就境內劃分若干區,每區設警察局派出所


官署名。國民黨政府建都南京後,將江蘇省會警察廳改組為南京警察廳,隸屬於南京特別市政府,民國十八年(公元1929年)改隸內政部,更名為首都警察廳。受內政部的指揮監督掌理首都 * 事務。其轄境以南京特別市的區域為限。設廳長一人,由內政部呈請簡任;秘書二至四人承廳長之命掌理廳務會議及機要事務。廳內分設三科二處。總務科,掌理記錄員警之進退事項,關於統計事項,會計庶務事項及其他不屬各科事項;保全科,掌理關於保全正俗事項,維持交通秩序、消防事項及其他協助市政進行事項;司法科,掌理關於違警事件之處分,一切刑事案件的偵查以及拘留所的收管事項;督察處,掌理關於內勤、外勤、各城門稽查及臨時命令檢查事項;訓練處,掌理關於警察教育設計、警察學課編審、操練檢校及評考核事項。總務、保全、司法三科各設科長一人,每科科員十一至十七人;督察處設處長一人,督察長二至四人,督察員十二至十六人,稽查十二至十六人,巡查十六至二十人;訓練處設處長一人,訓練官二至四人,訓練員六至八人。民國二十六年(公元1937年)十一月,國民黨政府修正公布《首都警察廳組織法》,對廳的內部機構作了若干調整:取消訓練處,增設特務組,改保全科為行政科。特務組以辦理特種事項為其職任,設組長一人,特務員二十至二十四人;行政科的職掌除包括訓練處所掌的警察教育、訓練及原保全處主管的保全、正俗、交通、消防等事外,並掌理警察編制、調遣與配置,警區的設定與變更,戶口調查,外事警察,市容整理和營業建築事項。沿設的司法科與監察處,其職掌也有所擴大:司法科增加了強制處分、指紋檢查與保管以及司法警察事宜;督察處增加稽查彈壓事項,情報事項,警戒備的指揮監督及糾察長警風紀等。首都警察廳有若干下屬機構,首先是在轄院內分設若干區,每區分設警察局,警察局之下置分駐所、派出所,並劃分警管區,配備巡官長警辦理該管事務。此外還編設保全、消防、交通、偵探和水上各警察隊及警察訓練所。

詞語分解

  • 首都的解釋 國家最高政權機關所在地詳細解釋國家最高政權機關所在地,是全國的政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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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西晉置。掌管馬、牛的牧養,屬太僕,六品。見《晉書·食貨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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