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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官法

官制用語。即宋朝選人改為京朝官的制度。凡在任選人,取得本路一定員數的帥撫、監司、知州舉主保奏,按本人歷任任數和考數,經磨勘合格,授予改官狀五份,即赴京等待班引,班引後改承務郎以上官資,即成為京朝官。改官途徑有三: 一、用考第改官。承直郎至修職郎須三任六考,迪功郎七考,舉主皆五員,改為京官。進士及第第二、第三名,初任回,即經磨勘改為次等京官; 承直郎資序和儒林郎系進士、明經、九經出身,改升朝官。進納人四任十考,有舉主五員,亦可磨勘改官。二、酬賞改官。軍功出身,九考,有舉主六員,改京官通直郎資序。三、致仕改官。選人陳乞致仕,歷任半年以上,曾關升至六考,改為通直郎資序。每年選人改官,皆有限定員數。

改官法字典分解

改官的解釋 舊時官員晉升調任的一種制度。 宋 葉適 《法度總論三》:“今朝廷之法度,其經久常行不可變改者,十數條而已,而皆為法度之害……薦舉以關陞、改官為利,而關陞、改官

法國語字典 法 fǎ 體現統治階段的意志,國家制定和頒布的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法辦。法典。法官。法規。法律。法令。法定。法場。法理。法紀。法盲。法人(“自然人”的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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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光緒三十三年(1907)農工商部奏準頒行。規定凡集股八百萬元以上者,皆準為農工商部頭等顧問官,加頭品頂戴。二千萬元以上者,另飭雙龍金牌,準其子孫世襲四等顧問官至三代為止;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者,另飭匾額,準其子孫世襲頭等議員至三代為止;一千萬元以上者,準其子孫世襲二等議員至三代為止。集股六百萬元以上者,準為二等顧問官,加二品頂戴。以下依次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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