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警察廳

歷史字典解釋

名。北洋政府設定,依照民國二年(公元1913年)一月八日公布的《劃一現行地方警察官廳組織令》的規定,設於各省省會及商埠地方,承內務總長及省、道行政長官之命,管理警察行政事務。廳內分設總務、行政、法、生四科,並就管轄區域內分為若干區,各設警察署。置廳長一人,其下有秘書、勤務督察長、科長、消防督察長,警察署長、科員、警察署員、譯員、警察、醫士、技士等。

詞語分解

  • 地方的解釋 當地地方公共汽車線路地方武裝 各行政區的地方政治地方風俗詳細解釋.古人的一種地理觀念。謂地呈方形。《淮南子·天文訓》:“天圓地方,道在中央。”《晉書·天文志上》:“天員如張蓋,地方如棊局。” 姚雪

歷史官職推薦:黃門丞

官名。為黃門令副貳。西漢置一員,任用宦者。東漢丞、從丞各一員,秩三百石。丞佐令管理宮中宦者,從丞侍從皇帝出入。三國沿置。 官名,漢置,為黃門令之副,佐令掌省中諸宦者。見《後漢書·百官志三·少府》。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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