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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區名。市的設定,萌芽於清末,光緒三十四年(公元1908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公布的《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規定,縣治所在地稱城,村莊屯集人口在五萬以上的稱鎮。辛亥年(公元1911年)十月,江蘇省回響起義獨立後的臨時議會議決《江蘇暫行市鄉制》規定,市有兩種:一是縣治所在的城廂地方;二是村莊屯集人口滿五萬以上的地方。此種規定實是清末舊制的沿襲。民國三年(公元1914年)袁世凱下令停辦各級自治,市制亦不再存在。民國十年(公元1921年),由廣州市長孫科草擬組織條例經廣東省長核准於二月十五日公布施行的《廣州市暫行條例》,規定廣州市為地方行政區域,直屬省政府,不入於縣的行政範圍。此為縣市分立的開端。同年七月三日北洋政府公布《市自治制》,隨後於九月九日並公布《市自治施行細則》,規定在首都、省會、商埠、縣治城廂及其他滿一萬人口的地方設市。市分為普通市與特別市,特別市由內務部呈請中央政府以教令定之,其他則均為普通市。其時所謂市,屬於自治團體的性質。市長除首都外均由人民選舉;此外又設市自治會,其會員亦由人民選舉;特別市除自治會外,且有市參議會的組織。聯省自治時期,浙江省規定市為縣治或人口一萬以上的工商區域;湖南省規定市為人口五千以上地方,分為一、二、三等,一等市屬省。國民黨政府成立後於民國十七年(公元1928年)七月公布《特別市組織法》與《市組織法》,規定市分特別市與普通市兩種;十九年(公元1930年)兩法均行廢止,代之以新的《市組織法》,分市為兩種:一為院轄市,即以前的特別市,隸屬於行政院,與省平行;一為省轄市,即以前的普通市,與縣平行。民國三十二年(公元1943年)五月又將《市組織法》加以修正。修正後的《市組織法》有兩個主要特點:一是將設市的條件降低,凡人口在二十萬以上的地方均可設市;人口在十萬以上而地位重要的地方亦可設市;至於省政府所在地,不問人口多少,均可設市;市仍分為院轄市與省轄市兩種。二是實行保甲制,以加強統治。此法第六條規定: “市以下為區,區內之編制為保甲,十戶至三十戶為甲,十甲至三十甲為保,十保至三十保為區”。

市字典分解

市的解釋 市 shì 做買賣或做買賣的地方:開市。菜市。市井(街,市場)。市曹。市儈(舊指買賣的中間人、唯利是圖的奸商;現泛指貪圖私利的人)。 買:市義。市恩(買好,討好

多學學:市舶使【歷史知識】

官名。唐時亦稱押蕃舶使、監舶使、結好使。始見於開元二年(714),以右威衛中郎將周慶立為市舶使。宋代亦置,為市舶司主官,掌海外貿易徵稅、管理外商及收購舶來物貨,以資專賣。其官署稱市舶使司、市舶司或提舉市舶司,較低者稱市舶務。兩宋先後於廣州、杭州、泉州、明州、密州板橋鎮等地置市舶司或市舶務。其官屬除市舶使外,有市舶判官、主轄市舶司事、提舉市舶、監市舶務等,以知府、知州、通判、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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