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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師高等檢察廳

官署名。清末京師檢察機構之一。光緒三十三年 (1907) 設。掌對同級審判廳審判案件的檢察事宜。置檢察長一人,檢察官四人,並典簿、主簿、錄事等。


官署名。清光緒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始置,配置在京師高等審判廳內。設檢察長一人,秩正四品,掌糾正同級審判,監督下級檢察廳。下設檢察官四人(從五品),典簿、主簿各一人,九品錄事二人。北洋政府沿設,與高等審判廳相配置,其內部組織和職掌與各省高等檢察廳相同。參見“高等檢察廳”。

京師高等檢察廳字典分解

京師的解釋 [capital (of a country)] 帝王的都城自京師來。——唐· 柳宗元《柳河東集》元濟詣京師。&md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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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師警察廳內部機構。承司法處之命,分管刑事事項。設巡官二至三人,巡長十一至十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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