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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點坑冶鑄錢公事

官名。北宋初,以發運使兼提點各錢監。真宗鹹平三年(1000),以江南轉運副使兼都大提點江南、福建路鑄錢事,另設同提點鑄錢事。仁宗景祐二年(1035),始置江、浙、川、廣、福建等路都大提點坑冶鑄錢公事,掌冶鍊金屬、鑄造貨幣之事。神宗元豐二年(1079),分置虔州(治今江西贛州)與饒州(治今江西波陽)兩提點司,分管東南九路。後或合為一司,或分為數司,或由轉運使、發運使兼任。南宋置都大提點坑冶鑄錢,置司於饒州。另有提轄鑄錢坑冶官、提轄措置坑冶官、提舉措置坑冶鑄錢事等名目。其官署稱提點、提舉坑冶鑄錢司。


官名,宋置。掌冶煉與錢幣鑄造。宋初以發運使兼提點各錢監。鹹平三年(公元1000年),以江南轉運副使兼都大提點江南、福建路鑄錢事,並置同提點鑄錢事為其副職。景祐二年(公元1035年)始置江浙川廣福建等路都大提點坑冶鑄錢公事。元豐初,以其統領九路,每歲不能遍歷所部,始增各二人,分設兩司、在饒州者領江東、淮、浙、福建等路;在虔州者領江西、湖、廣等路。其後或合為一司,或分為數司,或由轉運使、發運使兼任,殊無一定。淳熙二年(公元1175年)復並為一司,主官稱都大提點坑冶鑄錢公事,官署名稱為提點坑冶鑄錢司,設於饒州。屬官有幹辦公事二人,檢踏官六人,稱銅官、催綱官各一人。

提點坑冶鑄錢公事字典分解

提點的解釋 (1).官名。 宋 始置,寓提舉、檢點之意。掌司法、刑獄及河渠等事。 金 近侍局置提點。 明 光祿寺尚飲局有提點大使之職。 清 廢。 宋 蘇轍 《龍川別志》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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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主管官員帶“提點”銜各機構簡稱。如提點在京寺務所、提點中太一宮所、提點建隆觀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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