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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局

歷史字典解釋:

北洋政府時期國務院內部機構之一。依照民國元年(公元1912年)七月十八日公布的《法制局官制》規定,掌下列事項:一、擬訂法律、命令案;二、對法律、命令提出制定、廢止或改正的意見;三、審定各部擬訂的法律、命令案。民國三年(公元1914年)二月一日修正官制增加兩項:四、保存法律、命令正本;五、禮制的擬定和審定。以局長一人為主官,有事故時,得由首席參事代理。下設參事八人,秘書一人,僉事二人,主事四人。必要時,得設編譯員四人。民國三年(公元1914年)二月一日修正官制規定,得酌聘調查員若干人。民國三年(公元1914年)五月十七日公布《大總統府政事堂法制局官制》,法制局改屬政事堂,其職掌有部分修改,取銷第四項,另有調查、編譯各國法制一項。政事堂復為國務院時,法制局仍屬國務院。祺瑞任臨時執政時,於十三年(公元1924年)廢法制局,另設臨時法制院。十六年(公元1927年)七月十二日北京軍政府公布《國務院法制局官制》仍屬國務院。

詞語分解

  • 國務的解釋 國家的事務;國事國務不可不謹也。;;《高君書;壹言》國務活動詳細解釋國家的政務。《商君書·壹言》:“國務不可不謹也。” 南朝 梁武帝 《幸蘭陵恩詔》:“獄訟稍簡,國務少閒。”
  • 制局的解釋 南朝 齊 梁 時設定的職掌內府器杖兵役的機構。《南史·梁吳平侯景傳》:“ 宋 孝建 以來,制局用事,與領軍分權,典事以上皆得呈奏,領軍垂拱而已。”《南史·恩倖傳論》:“制局小司,專典兵力。”安排

歷史官職推薦:免選

官制用語。宋朝銓選制的一項規定。選人不再守選,直接赴吏部注授差遣,稱免選。 宋代銓選制度中的一項規定。準許選人不經守選,直接赴吏部注授差遣,稱為免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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