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審判分廳

歷史字典解釋

名。清末設定,為地方審廳的分機構。宣統二年(公元1910年)法部奏定各直省省城、商埠審判廳、檢察廳的廳數及設官員額,全國共設地方審判分廳五廳。各廳設推事六人,秩從五品,以其中一人為監督推事,相當於分廳長;典簿一人,秩正七品;主簿二人,秩正八品;錄事四人,秩從九品;看所官一人,秩從八品。其職掌與地方審判廳同。參見“地方審判廳”。

詞語分解

  • 地方的解釋 當地地方公共汽車線路地方武裝 各行政區的地方政治地方風俗詳細解釋.古人的一種地理觀念。謂地呈方形。《淮南子·天文訓》:“天圓地方,道在中央。”《晉書·天文志上》:“天員如張蓋,地方如棊局。” 姚雪

歷史官職推薦: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國民黨政府立法院所設各委員會之一。設委員長一人,委員若干人,掌審議經濟方面的法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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