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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使館

外交官在所駐國的辦事機關。大使所駐者,稱大使館;公使所駐者稱公使館,代辦所駐者稱代辦使館或代辦處;均由本國外交部管轄。國際法規定,使館視為本國領土,不受駐在國統治,並享有不可侵犯、免稅等特權。我國於清末始設駐外使館,清末及北洋政府初期所設均為公使館,按民國元年(公元1912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北洋政府公布的《駐外使館暫行組織章程》的規定,大使館所屬有參事,一、二、三等秘書,隨員、主事等官。民國五年(公元1916年)改秘書為參贊,民國十三年(公元1924年)始設駐蘇大使館,是為設駐外大使館之始,國民黨政府時期駐外各級使館均有設定,內設參事、秘書、隨員等官職。

駐外使館字典分解

駐外的解釋 駐在外國。 蔡東藩 許廑父 《民國通俗演義》第六七回:“電知駐外各公使,將帝制撤銷事件,轉告各國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75年)第十八條:“全國人

使館的解釋 [embassy] 外交使節在所駐國家的辦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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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見“白駒過隙”。謂使光陰停留。唐 司空圖《哭王注》詩:“已嘆漳濱臥,何言駐隙難。異才傷促短,諸友哭門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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