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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衛生處

官署名。國民黨政府設定,直屬於省政府。衛生行政,原由民政廳掌管,多設有專科辦理。民國十七年(公元1928年)十二月十七日國民政府公布的《全國衛生行政系統大綱》,其第二條規定:“各省設衛生處,隸於民政廳,兼受衛生部的直接指揮、監督。”各省或遵照設立,或保留設科。民國二十三年(公元1934年)以後各省又有將衛生處直隸於省政府者。衛生部撤銷後,有的省將衛生處改稱衛生實驗處。衛生處設處長一人,下設科長、科員、技正、技士等。

省衛生處字典分解

生處的解釋 (1).生長的地方。 唐 李鹹用 《苔》詩:“幾年風雨跡,疊在石孱顏。生處景長靜,看來情儘閒。” 金 元好問 《野谷道中懷昭禪師》詩:“説向阿師應被笑,人生

多學學:省會警察局督察長【歷史官職】

官名。國民黨政府設定,為省會警察局督察處的主官,掌督察內外勤務。參見“省會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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