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字典網>>歷史字典>>歷史官職>> 省參議會

省參議會

省民意機關。國民黨政府在設省參議會之前,先有省臨時參議會,民國二十七年(公元1938年)九月二十六日國民政府公布《省臨時參議會組織條例》,次年在一些省份陸續成立。民國三十三年(公元1944年)十二月五日國民政府公布《省參議會組織條例》及《省參議員選舉條例》,定於次年七月一日起施行。行政院於民國三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複製定《省參議會議事規則》及《省參議會秘書處組織規則》,按上述條例的規定,省參議會的組織及職務如下:省參議會由議長、副議長及參議員組成,並置秘書處辦理日常事務性工作。省參議會又有主席、駐會委員會及審查委員會,均由其組成份子分別充任。省參議員由縣、市參議會選舉,以縣、市政府為投票所,以民政廳長為選舉監督。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省參議員用無記名投票互選。省參議會開會時以議長為主席,休會期間得設參議會駐會委員會,由省參議員互選五至九人組織之,其任務以聽取省政府各種報告及省參議會決議案之實施經過為限。省參議會審查委員會設審查員,分正常及特種兩類,其人數、人選及召集人均由議長就省參議員中擬定,提交會議通過。正常審查委員會有下列三種:第一審查委員會,審查關於民政、自治、保全等事項的議案;第二審查委員會,審查關於財政、經濟、建設等事項的議案;第三審查委員會,審查關於教育、文化等事項的議案。特種審查委員會審查關於特殊事項的議案,由主席決定或參議會決議設立之。秘書處在議長指導下辦理省參議會的行政事務。設秘書長一人,由國民政府簡派,秘書一至二人,由議長派充。處內設議事、總務兩組,各組設主任一人,得由秘書兼任;辦事員三至六人,承組主任之命分辦事務;必要時得酌用雇員。省參議會的職務如下:建議省政興革事項;二、議決有關人民權利、義務的省單行規章事項;三、審議省經費支出的分配事項;四、議決省政府交議事項;五、聽取省政府施政報告及向省政府提出詢問事項;六、接受人民請願事項;七、其他法律賦予的職權。

省參議會字典分解

議會的解釋 [parliament] 某些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

順便了解:省陌【歷史事件】

五代時後漢盤剝人民的手段之一,唐末以來,經濟蕭條,錢幣數量過少,流通不便,遂官定以八十文為一“陌” (百)。後漢三司使王章規定民間向官府交錢時以八十文為一陌,而官府支出時卻以七十七文為一陌,稱為“省陌”。官府支出一陌即賺三文。

省參議會相關歷史字典

猜你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