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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學博士

官名。①沿“律博士”。②唐朝國子監置律學,初設博士一員,後增至三員,從八品下,掌教授八品以下及庶人子為生者,以律令為專業,兼格式法例; 高宗顯慶三年(658)廢學,以其隸大理寺,龍朔二年(662)復置學,再隸國子監。北宋初沿置,神宗元豐(1078—1085)改制,置二員,從八品,掌傳授法律及校試之事。


官名。唐置。《新唐書·百官三·國子監·律學》:“律學,博士三人,從八品下;助教一人,從九品下;掌教八品以下及庶人子為生者。律令為專業,兼習格式法例。”宋設律學博士二人,掌傳授法律及校試之事。見《宋史·職官五·國子監·博士》。

律學博士字典分解

律學的解釋 (1).古代傳授法律知識的學校。 晉 始置律學博士,轉相教授。 後秦 姚興 設律學於 長安 ,召各郡縣散吏入學,成績優良者選任郡縣獄吏。 隋 律學隸大理寺,

博士的解釋 (1) [court academician (in feudal China)]∶古代學官名。六國時有博士,秦因之。唐有太學博士、算學博士等,皆教授官。明清仍

多學一學:律歷(曆)融通【歷史知識】

書名。明朱載堉著。四卷。成化以後,大統歷推交食多不驗,議改歷者日眾。載堉因此撰《聖壽萬年曆》八卷和此書,於神宗萬曆二十三年(1595)進奏。後收入《四庫全書》。前二卷為黃鐘曆法十二篇,後二卷為黃鐘律議二十四篇。《明史》稱其深得授時曆之義,而能匡所不逮,歷志多取其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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