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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周刑統

五代時後周修定的法典。唐末以來,法律紊亂,刑罰苛酷,尤以後晉、後漢為甚。廣順元年(公元951年),後周太祖郭威曾命編修《大周續編敕》,仍承襲後晉、後漢之法,弊端很多。顯德四年(公元957年),世宗柴榮命侍御史知雜事張湜、太子右庶子劇可久等十人重修,力求簡明易懂。編輯成書後,又經御史台、尚書省四品以上官及中書、門下兩省五品以上官共同審定,最後由宰相議定進奏。全書(包括目錄)共二十一卷,稱為《大周刑統》。顯德五年七月頒行全國。原文已亡佚。《大周刑統》是繼《唐律》之後的又一部重要律書。

大周刑統字典分解

刑統的解釋 我國封建社會刑法和刑律統類的簡稱。猶刑事法規的彙編兼訓釋。以《唐律疏議》為體例,結合當時施行的格、敕法令分類編成,自 唐 至 宋 ,歷代沿襲。始於 唐宣宗 大

不妨一看:大竹河【歷史地名】

①即今四川城口、萬源之任河。以流經萬源市東北大竹鎮而名。源出城口縣東南篁墩山,西北流經縣北,至萬源市東北大竹鎮,北流入陝西,注入漢水。光緒《大清帝國全圖》四川太平縣:東北有大竹河。②集鎮名。即今四川萬源市東北大竹河西岸大竹鎮。《明史·左良玉傳》:崇禎十三年(1640),“(張)獻忠營太平縣大竹河”。即此。清設把總駐守。民國《萬源縣誌》卷2:大竹河在“治北一百四十里。由陝運來棉花及縣屬所產藥材,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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