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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會議緬甸條款

簡稱《中英緬甸條款》。英國政府為吞併緬甸和向中國西南地區侵略擴張,強迫清政府訂立的不平等條約。中法戰爭以後,法國加強了對中國西南的侵略,英國則急於吞併緬甸,以便進而向中國西南地方擴張侵略勢力。1885年(光緒十一年)英國出兵緬甸,侵占緬甸首都曼德勒,俘虜緬甸國王,英國旋即宣布上緬甸併入英屬印度,逼迫清政府予以承認。1886年7月24日(光緒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清總理衙門大臣奕劻、孫毓汶與英國前署駐華公使歐格納在北京簽訂本約。主要內容:清政府認可“英國在緬甸現時所秉一切政權”;雙方派員勘定中緬邊界,另立邊界通商章程;中英《煙臺條約》中所訂英國可派員由印度入西藏事,因“諸多窒礙,英國允即停止”,印藏邊界通商事宜仍舊議辦。此約的批准書於1887年8月(光緒十三年七月)在倫敦交換。

也學習下:中國共產黨四屆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擴大)會議【歷史事件】

1926年7月12日至18日,在上海舉行,簡稱四屆三中全會。會議由陳獨秀代表中共中央作政治報告,隨後通過了《政治議決案》、《中國共產黨與國民黨關係問題議決案》、《農民運動議決案》、《職工運動議決案》等十三項議決案,會議還通過了《中共中央第五次對於時局的主張》。這次會議雖然也作出了一些正確的決定,但在一些重大問題上卻接受了陳獨秀的錯誤主張。全會的主要錯誤,一是對北伐戰爭抱著消極態度,仍舊主張國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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