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法
鹽法怎么寫好看

歷史字典解釋
歷代政府管理食鹽生產、運銷、徵稅、緝私的制度、法令、則例之統稱。亦稱“鹽制”。夏禹青州貢鹽(見《書·禹貢》),被視為鹽稅之濫觴。《管子·輕重》稱春秋時齊國管仲行鹽之專賣制,然無確據。秦及漢初對鹽行徵稅制。漢武帝元狩四年(前119)改徵稅制為專賣制,食鹽生產、轉輸、銷售均由官辦,鹽利全歸官府;嚴禁私人煮鹽,如有私煮者“釱左趾”,煮鹽器具財物沒收入官。東漢光武帝時廢專賣,任民煮鹽販運,行就場徵稅制,鹽利歸商人。建安年間,官賣復興。三國魏禁私鹽,違者處刖刑。吳、蜀亦趨重專賣。西晉仍主專賣。東晉、南朝皆采徵稅制。北朝鹽制,初仿南朝徵稅制,永熙以後,國分為二,東魏行專賣制,西魏初行徵稅制,至宇文周改行專賣制。隋開皇三年(583)廢鹽禁,任民自由購食,至唐開元初均行無稅制。開元元年(713)唐政府始征鹽稅,但尚無定製。十年始定“課收鹽,每年上、中、下畦,通融收一萬石”。乾元元年(758)第五琦變鹽法,行食鹽專賣制,稱“榷鹽制”。後劉晏又行就場徵稅之制,使唐代鹽之禁榷制度更臻完善。五代以後,鹽法繁苛。宋代先行折中法,後以官賣法為主。京西、陝西、河北行通商法,閩下四州行產鹽法,淮、浙、京東、閩上四州及兩廣行官般法。至慶曆末,范祥變官賣法為鹽鈔法。徽宗時蔡京用事,變鹽鈔為長引、短引,始行鹽引法。金代規定,灶戶產鹽,全部歸官府,不許私售。銷售方法有二,一為按口攤派,收取鹽價;一為商旅買鹽,運銷各地。元代規定灶戶上交額鹽,官府發給工本鈔。銷鹽有兩種方式:一為商運商銷,由商人出錢向官府買鹽,運到指定地區發售,稱為“行鹽”法。商人不出錢而運糧至官府指定地點,則稱為“入中”。一為官運官銷,即由官府直接發賣給百姓,分為“食鹽”法和“常平鹽局”法。鹽價由官府規定,且不斷提高。明初置局設官,令商人販鬻,二十取一,以資軍餉。洪武三年(1370)行開中法,四年定開中則例,令商人納粟邊倉,領取鹽引,下場支鹽,運赴指定行鹽地區販賣。系灶制、官收、商運、商銷。弘治五年(1492)廢開中法,行引法。隆慶四年(1570)實行商收余鹽之制,基本仍系灶制、官收、商運、商銷。萬曆四十五年(1617)改行綱法,由名列綱冊有專利權之鹽商自行赴鹽場收買,運赴行鹽區發賣,屬灶制、商收、商運、商銷。清沿明制,仍行綱法,招商認岸,領引辦課,形成商專賣制和就場徵稅制。道光時改行票法。鹹豐間,於鹽課之外又增收*鹽厘。同治二年(1863),曾國藩於兩淮改行官督商辦保價整輪法。五年,李鴻章於兩淮、湘、鄂西、皖四岸行循環轉運法。參見“榷鹽”、“鹽鈔”、“鹽引”、“綱法”、“票鹽法”等。
詞語分解
- 鹽法的解釋 官府管理鹽務所制定的政策法令、產銷制度和有關則例。 唐 韓愈 《論變鹽法事宜狀》:“況絹之貴賤,皆不緣鹽法。”《新唐書·食貨志四》:“ 乾元 元年,鹽鐵、鑄錢使 第五琦 初變鹽法,就山海井灶近利之地
- 鹽的字典解釋 鹽 (鹽) á 無機化合物,一種有鹹味的無色或白色結晶體,成分是氯化鈉,用來製造染料、玻璃、肥皂等,亦是重要的調味劑和防腐劑(有“海鹽”、“池鹽”、“井鹽”、“岩鹽”等種類):鹽巴。鹽滷。鹽分(坣 )
- 法的字典解釋 法 ǎ 體現統治階段的意志,國家制定和頒布的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法辦。法典。法官。法規。法律。法令。法定。法場。法理。法紀。法盲。法人(“自然人”的對稱。指依法成立並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參與民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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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鮑玄。晉東海治今山東郯城北人,字太玄。歷官南陽中部都尉、南海太守。學兼內外,明天文、經術、緯候、河洛之術。相傳嘗見仙人陰長生,得受道訣。葛洪等曾師事之,為洪之妻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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