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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察欽奉上諭事件處

官署名。清內閣所屬機構。設於雍正八年(1730)。置管理大臣。簡派滿、漢大學士、各部、院尚書及左都御史兼任。無定員。其下設委署主事一人,行走司官四人,筆帖式四十人,額外筆帖式八人,供事五人,分掌本處事務。專掌稽察各部、院、八旗所奉到諭旨交辦事件的辦理情形,督促各該衙門於限期內向皇帝復奏。凡各部、院等已辦結之事,每月稽察存案,年終由該處匯奏一次;八旗承辦事件,及引見官員有無逾限或遺漏,每三月匯奏一次;並負責稽察國史館修書之事。宣統三年(1911)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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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察的解釋 檢查。 清 林則徐 《札各學教官嚴查生員有無吸菸造冊互保》:“轉以為無人稽察,不知痛改前非。” 清 魏源 《淮北票鹽志敘》:“無論卡局截角,重重稽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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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衡今。宋 羅大經《鶴林玉露》卷十五:“望稽古揆今,復君之位,以安天下。” 並列 考查歷史,推測現在。形容對事物進行深入研究。宋·羅大經《鶴林玉露》卷15:“望~,復君之位,以安天下。”△褒義。用於寫處事認真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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