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天津條約

歷史字典解釋

稱《中美和好條約》。第二次鴉片戰爭期間美國以調停為名脅迫清政府簽訂的不平等條約。鹹豐八年五月八日(1858.6.18)清欽差大臣桂良、花沙納與美國駐華公使列廉在天津簽訂。共三十款。主要內容:(1)美國公使得隨時到北京“暫住”,清政府若允許其他國家公使駐京,應準美國一例照辦;(2)增開潮州(後改汕頭)、台灣(選定台南)為通商口岸,美國商人得在各通商口岸租地建屋,修建醫院、教堂等;(3)清政府應保護美國教士在中國自由傳教;(4)美國在中國享有事裁權,兩國人在中國爭訟,中美官員應會同辦理,美國人在中國犯罪,“應歸領事官按本國例懲辦”;(5)擴大片面最惠國待遇,即“無論關涉船隻海面、通商利益政事交往等事情”,美國得“一體均沾”。

詞語分解

  • 條約的解釋 由授權代表正式簽字、得到國家合法權威批准的在兩個或更多的政府當局如國家或君主之間簽署的契約詳細解釋.條例,規章。 唐 司空圖 《唐故宣州觀察使檢校禮部王公行狀》:“公舉奏條約,給官緡以僦水工,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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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漢訴訟程式。亦作乞鞠。秦漢時法律規定,案件審理結束後可請求重審,稱為乞鞫。《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以乞鞫及為人乞鞫者,獄已斷乃聽,且未斷猶聽也?獄斷乃聽之。”《史記·夏侯嬰列傳》裴駰集解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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