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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鹽

又稱行鹽法。指食鹽行銷之法,屬*鹽法的一部分。歷代對食鹽的行銷程式、行銷區域、行銷方式等均有具體規定。如金、元、明、清對行銷區域有嚴格劃分,稱“行鹽地面(界)”。元代規定商人向各鹽運司(或戶部)納錢,領取鹽引,憑鹽引到指定鹽場(後改為鹽倉)支鹽,然後在規定行鹽地面內發售。明清亦仿行。清代還規定行銷方式有官督商銷、官督民銷、官運商銷、商運商銷、商運民銷、民運民銷等。參見“行鹽地面”、“鹽法”。

行鹽字典分解

行鹽的解釋 運銷食鹽。 清 顧炎武 《日知錄·行鹽》:“余少居 崑山 、 常熟 之間,為兩 浙 行鹽地,而民間多販 淮 鹽。”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雜課·鹽課》:“

行的解釋 行 xíng 走:行走。步行。旅行。行蹤。行百里者半九十。行雲流水(喻自然不拘泥)。行遠自邇。 出外時用的:行裝。行篋。行李。 流通,傳遞:行銷。風行一時。 從

鹽的解釋 鹽 (鹽) yán 無機化合物,一種有鹹味的無色或白色結晶體,成分是氯化鈉,用來製造染料、玻璃、肥皂等,亦是重要的調味劑和防腐劑(有“海鹽”、“池鹽”、“井鹽”

不妨一看:行府【歷史官職】

官署名。宋朝皇帝出征,則於所至之處置,設知行府事或權知行府事。太祖建隆元年(960),以石守信為揚州行營前軍都部署兼知揚州行府事。開寶二年(969),以盧多遜權知太原行府事。八年,以馬處璘權知潤州行府事。太宗太平興國四年(979),以潘美兼制置太原行府軍糧事。雍熙三年(986),以劉保勛知幽州行府事。屬官有行府推官、行府判官、行府通判。 中央官署派出在外執行指定任務的官署。《晉書·楚王瑋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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