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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田均稅法

北宋丈量田地,重定稅額的一種措施。仁宗時,郭咨和孫琳用千步方田法清查洺州肥鄉縣(今屬河北)等處民田。慶曆三年(1043),推廣其法,先在亳州(今屬安徽)、壽州(治今安徽鳳台)、汝州(今屬河南)、蔡州(治今河南汝南)實施,不久廢罷。神宗時,頒行《方田均稅條約並式》,在北方大部地區實施。其法以縱橫各一千步為一方丈量,設大、小甲頭,召集一方人戶,令各認本戶田畝,官府按田地肥瘠分等定稅,並編造方帳、莊帳、戶帖和甲帖作為存案和憑證。田產和稅額倘有轉移,官給契,縣置簿,並以所方之田為準。哲宗初,罷方田均稅法。徽宗在位,時行時廢,除北方各路外,在南方很多地區亦曾推行。

方田均稅法字典分解

方田的解釋 (1).古九章算術之一。即以邊線長短求田地面積的方法。《周禮·地官·保氏》“六曰九數” 漢 鄭玄 註:“九數,方田、粟米、差分、少廣、商功、均輸、方程、贏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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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興化軍莆田人,字子正。方嶠子。神宗熙寧六年進士。由京東檢法召對,除司農丞。章惇、蔡確、蔡京均薦之,欲處以台閣,宙力請外補,得京西提舉常平。不畏黨禁牽連,奏請發還程頤所買汝州田,又論范鎮子范百揆不當罷官。仕至轉運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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