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日本租界續立條款

歷史字典解釋

清光緒二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1898.11.4)天津地方當局與日本駐天津事在天津簽訂。共九款,另附“續立文憑”。內容有中國在租界內自築道路,歸兩國共管;船隻所載貨物照章在稅關、厘卡查驗;日本商人不得在此修築碼頭;允日本在租界內設巡捕房,兩國在預備租界內設“會緝捕局”,襄助華官,但不得設火藥、 * 廠及收藏各種引火物。

詞語分解

  • 天津的解釋 .銀河。《楚辭·離騷》:“朝發軔於天津兮,夕余至乎西極。” 王逸 註:“天津,東極箕斗之閒,漢津也。” 唐 李紳 《奉酬樂天立秋夕有懷見寄》詩:“天津落星河,一葦安可航。” 宋 歐陽修 《鵲橋仙》
  • 條款的解釋 公文或法規等上的條目款項詳細解釋.檔案或契約上所定的項目。 元 高安道 《哨遍·皮匠說謊》套曲:“調脫空對眾攀今古,念條款依然説是非,難迴避。”《東周列國志》第八七回:“ 衛鞅 於是定變法之令,將

歷史知識推薦:周述學

明山陰今浙江紹興人,字繼志,號雲淵子。讀書好深思,精於天文、地理、數學等。嘉靖中以博學為陸炳薦至北京,名重一時。後避仇鸞,歸里。曾入胡宗憲幕府參謀抗倭機宜,但不受官職,以布衣終老。著有《神道大編》。

關注微信公眾號:icidian,查詢回覆:天津日本租界續立條款歷史

相關歷史

天津日本租界續立條款_天津日本租界續立條款介紹_歷史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