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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大夫下大夫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556)置,北周沿置。地官府民部中大夫屬官,每鄉設一人,掌本鄉事務,下設鄉正上士、鄉正中士以佐其職。領州長上士、州長中士等官屬。正四命。隋開皇元年(581)罷。

多學一學:鄉自治會【歷史官職】

鄉自治組織的議決機關。北洋政府大總統袁世凱在民國三年(公元1914年)停辦各級地方自治,袁世凱死後,北洋政府復於民國十年(公元1921年)七月三日公布《鄉自治制》,但未實行。其規定如下:鄉為法人,受縣知事的監督,在法令所定範圍內制定公約,辦理各種自治事務。鄉設自治會,由鄉住民選舉的會員組成。人口不滿五千的鄉置會員六人;人口在五千以上的鄉,每增加人口三千遞增會員一人,但不得超過十人。鄉自治會設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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