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寧鐵路草契約

歷史字典解釋

清光緒二十四年閏三月二十三日(1898.5.13)鐵路總公督辦大臣盛宣懷與英國怡和洋行代表在上海簽訂。凡二十五條。主要內容:中國借款三百萬鎊,由英國公司建造滬寧鐵路,年息四厘,五十年為期;以浙寧、滬寧鐵路已購或擬購土地和產業及該路進款擔保;設總管理處,專司建造行車事;無論何時,中國鐵路公司展延鐵路或建支路,英國公司有權優先承擔。二十九年閏五月雙方在上海訂立正式契約,作廢該草約。參見“中英滬寧鐵路借款契約”。

詞語分解

  • 契約的解釋 兩人或幾人之間、兩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在辦理某事時,為了確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而訂立的各自遵守的條文詳細解釋.各方執以為憑的契約、文書。《周禮·秋官·朝士》“凡有責者,有判書以治則聽” 唐 賈公彥 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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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漢人。吳楚七國之亂時,京師長安的列侯封君從軍,向子錢家借貸。子錢家以關東成敗未決,皆不肯借。他出千金借貸,利息十倍。不久,吳楚亂平,他得息十倍,成為關中巨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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