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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宅逾制

秦漢時指占田數量和宅第規模超過應得標準的行為。秦漢時,封建國家為維護封建等級秩序,對官僚貴族及豪富吏民田宅數量規模均有規定,秦自商鞅變法時即“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史記·商君列傳》)。西漢哀帝初議“限田”,對公卿以至豪富吏民占田數量也有具體規定。封建國家為防止僭侈逾制,曾採取種種措施。武帝時設定刺史檢察郡國,以六條問事,其中第一條即為“強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強凌弱,以眾暴寡”,但收效甚微。東漢初年,河南南陽宗室近臣即田宅逾制,不可為準。以後歷朝各有定製,明清時帝王、百官至民間百姓居住房屋,俱有定製。超過所定製度,即為逾制。

田宅逾制字典分解

田宅的解釋 田地和房屋。《禮記·曲禮上》:“獻田宅者,操書致。”《史記·平準書》:“ 式 入山牧十餘歲,羊致千餘頭,買田宅。” 宋 梅堯臣 《依韻和永叔見寄》:“儻公他時

逾制的解釋 亦作“踰制”。超過規定;違反制度。《後漢書·皇甫嵩傳》:“ 嵩 討 張角 ,路由 鄴 ,見中常侍 趙忠 宅舍踰制,乃奏沒入之。”《晉書·孝友傳論》:“ 劉殷 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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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4年由原田南道襲置,屬廣西省。治百色縣(今廣西百色市)。轄境約當今廣西天峨、南丹、東蘭、巴馬、平果以西,百色、德保、天等以北地區。1928年廢。 1913年2月置,治百色府(今廣西百色市)。屬廣西省。轄百色府(舊百色直隸廳,1912年1月升府,1913年6月改縣)、恩隆、恩陽、凌雲、西林、西隆、東蘭、天保、奉議等府縣及向武、都康、上映、那地、鳳山五土州和上林土縣、下旺土司。轄區約當今廣西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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