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續訂藏印條約

歷史字典解釋

清光緒三十二年四月四日(1906.4.27)訂於北京。侵藏英軍於三十年七月強迫西藏地方官員非法簽訂《拉薩條約》,規定:非經英政府照允,不得將西藏土地利權讓與他國;開江孜、噶大克、亞東為商埠;拆除印度邊界至江孜、拉薩的炮台和山寨;賠償英國五十萬英鎊。條約嚴重損害中國主權,清政府不予承認,派代表與英國交涉,重訂本約,英國不得不承認中國對西藏的主權,“允不占並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惟將《拉薩條約》附入,英國仍取得許多特權。

詞語分解

  • 條約的解釋 由授權代表正式簽字、得到國家合法權威批准的在兩個或更多的政府當局如國家或君主之間簽署的契約詳細解釋.條例,規章。 唐 司空圖 《唐故宣州觀察使檢校禮部王公行狀》:“公舉奏條約,給官緡以僦水工,自是

歷史知識推薦:傅鼐

①?—清滿洲鑲白旗人,富察氏,字閣峰。初侍世宗於藩邸。雍正二年,授鑲黃旗漢軍副都統,曾以徇庇隆科多,遣戍黑龍江。九年,以參贊大臣赴撫遠大將軍馬爾賽軍營效力。次年光顯寺之役,力主截擊逃敵,為馬爾賽所遏

關注微信公眾號:icidian,查詢回覆:中英續訂藏印條約歷史

相關歷史

中英續訂藏印條約_中英續訂藏印條約介紹_歷史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