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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點刑獄公事

官名。即提點刑獄,簡稱“提刑”或“憲”。北宋開寶五年(972),遣常參官分往諸路,相度田土苗稼,點檢採訪公事。九年,復遣朝臣至江南道採訪。端拱元年(988),於諸路轉運司改置提點刑獄,掌本路司法、刑獄,審問囚徒,複查冤案,凡難決疑案與盜竊犯逃而不獲者,上奏朝廷,並監察所部官吏,舉廉能劾違法。後自置官署,稱提點刑獄司,簡稱提刑司、憲司淳化四年(993)罷。景德四年(1007)復置,以武臣為副職。天禧四年(1020)加勸農使,不久改提點刑獄勸農使,以武臣為副使。天聖六年(1028)復罷,八年又置,後又罷。明道二年(1033)再置。熙寧二年(1069),令皆用文臣。南宋初,復參用武臣,孝宗以後又專用文臣。

提點刑獄公事字典分解

提點的解釋 (1).官名。 宋 始置,寓提舉、檢點之意。掌司法、刑獄及河渠等事。 金 近侍局置提點。 明 光祿寺尚飲局有提點大使之職。 清 廢。 宋 蘇轍 《龍川別志》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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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南宋御營使司、宣撫司等機構屬官,掌分管軍務,或指揮諸軍作戰。其下有同提舉一行事務,職掌略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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