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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約

①同鄉之人共同遵守之規約。②職官名。原系中國東北地區朝鮮族鄉村的自治鄉規,清末成為朝鮮族地區基層行政官的名稱。由縣官委任,轄區凡方圓三十里。③清代鄉村小吏,不入品級。原在回、漢族居民中設定。光緒十年(1884)新疆建省後,維吾爾、柯爾克孜族中亦設此職,以所裁部分伯克充任,酌給租糧。④清代亦泛指鄉長、鄉老及里長、保長等。

鄉約字典分解

鄉約的解釋 (1).猶言鄉規民約。適用於本鄉本地的規約。《宋史·呂大防傳》:“﹝ 呂氏 ﹞嘗為《鄉約》曰:‘凡同約者,德業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卹。’” 明 沉

鄉的解釋 鄉 (鄉) xiāng 泛指小市鎮:鄉村。窮鄉僻壤。 自己生長的地方或祖籍:家鄉。故鄉。鄉井。鄉里(a.家庭久居的地方;b.同鄉的人)。鄉黨(鄉里)。鄉試。 中

約的解釋 約 (約) yuē 繩子。 拘束,限制:約束。約法。制約。約定俗成。 共同議定的要遵守的條款:立約。條約。契約。 事先說定:約見。約會。 邀請:約請。約集。 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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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代都城外百里以內設定六鄉,鄉是一種聚族而居的組織形式。《周禮·地官·大司徒》以五家為比,五比為閭,四閭為族,五族為黨,五黨為州,五州為鄉,設鄉師、鄉大夫管理政務。距都城百里之外二百里以內分設六遂。《周禮·地官·遂人》以五家為鄰,五鄰為里,四里為酇,五酇為鄙,五鄙為縣,五縣為遂,設遂師、遂大夫管理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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