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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吏部驗封司則例

書名。清錫珍等奉敕編。六卷。光緒十一年(1885)告成的續修《吏部則例》之一部分。凡《世爵》、《封典》、《恩蔭》、《難蔭》、《土官》、《書吏》六門。為清政治制度史料。有光緒官刊本。參見《欽定吏部銓選則例》。欽定吏部稽勛司則例 書名。清錫珍等奉敕編。八卷。光緒十一年(1885)告成的續修《吏部則例》之一部分。凡公式、丁憂、回籍、服滿、旗員事故、終養、雜例七門。為清政治制度史料。有光緒官刊本。

欽定吏部驗封司則例字典分解

欽定的解釋 [compiled and published by imperial order] 皇帝自己著述或親自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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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公元1736年—1790年)年間,清政府為西藏地方政權所規定的最高法律。廓爾喀侵藏事件後,清政府決心整頓和改革西藏的政治與宗教制度。乾隆五十七年(公元1792年),清廷命福康安會同八世達賴、七世班禪等共同籌議西藏善後章程。前後會商共提出一百零二項條款,清政府修訂為二十九條,於乾隆五十八年正式頒布執行。章程規定:駐藏大臣督辦藏內事務,其地位與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平等;各級地方官員及管事喇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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