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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土歸流

亦稱改土設流、改土為流、改土易流。明清時對以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為主之地方行政制度的改革。即廢除自元代以來世襲之土官,而代之以流官的統治。始於明洪武二十八年(1395)。時雲南越州土知州阿資因作亂被斬,乃廢土州,置越州衛。其後時有此舉,而規模較大者,一為永樂時平貴州思南、思州兩宣慰使之亂,析其地為八府四州;一為萬曆時平四川播州宣慰使之叛,分播地為遵義、平越二府。清雍正間,由雲貴總督鄂爾泰主持的改流,乃歷史上規模最大的一次,涉及雲南、廣西、貴州、四川、湖廣五省。總計當時改流所添設的府州縣,約有六十多個。在改流地區,清政府設兵駐防,實行屯田,興辦學校,編造戶口,廢除過去土司的殘暴統治,杜絕土司之間之紛爭,促進邊遠地區與內地經濟、文化的交流,加強了中央對邊遠地區的控制。但直至清亡,土司制度在一些地區仍然存在。

改土歸流字典分解

成語改土歸流的解釋 明 清 兩代在 雲南 、 貴州 、 四川 、 廣西 等地少數民族地區廢除土司,實行流官統治的一種政治措施,旨在加強中央對邊疆地區的統一管理。 明 永樂 十一年(1413年)平定 思州 、 思南 兩宣慰使亂後,廢土司,設 貴州 布政使司,

改土的解釋 [improve the soil] 改良土質淤灌改土休耕改土

歸流的解釋 (1).流入海的河流。《文選·謝朓<之宣城出新林浦向版橋>詩》:“ 江 路西南永,歸流東北騖。” 李善 註:“《尚書大傳》曰:大水小水東流歸海也。”(2).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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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光緒三十三年(1907)農工商部奏準頒行。規定凡集股八百萬元以上者,皆準為農工商部頭等顧問官,加頭品頂戴。二千萬元以上者,另飭雙龍金牌,準其子孫世襲四等顧問官至三代為止;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者,另飭匾額,準其子孫世襲頭等議員至三代為止;一千萬元以上者,準其子孫世襲二等議員至三代為止。集股六百萬元以上者,準為二等顧問官,加二品頂戴。以下依次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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