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賣開平礦務局契約

歷史字典解釋

英國強迫中國方面認可放棄開平礦務局約。清光緒二十六年七月初五日(1900.7.30),由英籍德國人德璀琳(Gustar von Detring,1842—1913)以開平礦務局代理人身份,與英方代表胡華(Herbert clark Hoover,一譯胡佛)簽於天津。凡九款,後附產業、欠款清單。主要內容:(1)開平礦務局將所屬產業及一切利權“出賣”於英方,它在非通商口岸之產業和開平煤地等,如不移交開平礦務局,則永“租”於英方,英方享使用全權;(2)英方擬成立有限公,股本一百萬英鎊,折算給中國股本計三十七萬五千英鎊。實際執行中,所定一百萬鎊資額大部分未得兌現而為“虛股”,僅以折算給中國股東的資額為代價,將該企業侵奪。

詞語分解

  • 出賣的解釋 ∶賣東西 ∶為了尋求自己的利益,背叛自己的親人或朋友等談判者們出賣了他詳細解釋.以物換錢。 宋 蘇軾 《論積欠六事並乞檢會應詔所論四事一處行下狀》:“於 元豐 二年五月以後,節次準市易上界牒準太府
  • 契約的解釋 兩人或幾人之間、兩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在辦理某事時,為了確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而訂立的各自遵守的條文詳細解釋.各方執以為憑的契約、文書。《周禮·秋官·朝士》“凡有責者,有判書以治則聽” 唐 賈公彥 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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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西漢置,屬少府,以宦官充任。有丞以為副貳。掌后妃宮女及宮中獄事。武帝太初元年前更名掖庭令。東漢於掖庭令外復置永巷令,秩六百石。名義上隸屬少府,掌宮中官婢。又,西漢詹事屬官亦有永巷令,後並屬大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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