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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天津條約

第二次鴉片戰爭期間英國強迫清政府簽訂的不平等條約。1858年6月26日(鹹豐八年五月十六日)桂良、花沙納代表清政府與英國全權代表額爾金在天津簽訂。共五十六款, 另附《專條》。主要內容:英國公使常駐北京,英國得在各通商口岸設立領事,與清政府外交往來用平等禮節;增開牛莊(後改營口)、登州(後改煙臺)、台灣(後選定台南)、淡水、潮州(後改汕頭)、瓊州、漢口、九江、南京、鎮江十處為通商口岸;耶穌教、天主教教士可到內地自由傳教,中國官員“不得刻待禁阻”;英國人得往中國內地遊歷、通商;英國商船有權在長江一帶各通商口岸自由往來,英國軍艦駛入中國口岸,中國地方官須“妥為照料”;英國人得在各通商口岸“聽便居住”,租地建屋,設立醫院、教堂、墳塋等;英國在中國享有領事裁判權,中英人民爭訟事件,由英領事會同中國官員審斷,英國人犯罪“皆由英國懲辦”;中國賠償英國軍費四百萬兩;英國在中國享受最惠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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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鴉片戰爭期間沙俄趁英法聯軍攻陷天津之機脅迫清政府簽訂的不平等條約。1858年6月13日(鹹豐八年五月初三日)清欽差大臣桂良、花沙納與俄國駐華公使普提雅廷在天津海光寺簽訂。共十二條,主要內容為:除兩國原有陸路通商地點外,增開上海、寧波、福州、廈門、廣州、台灣(台南)、瓊州七處通商口岸,俄國兵船有權在各通商口岸停泊,若別國在沿海增開口岸,亦準俄國一律照辦;俄國得在原有兩國通商地點擴大貿易,對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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