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榷鹽

原指漢武帝時所實行的政府壟斷食鹽產銷制度。唐宋時亦指政府對鹽實行專賣與課稅制度。又稱“榷鹽制”、“榷鹽法”。唐初沿隋制,無榷鹽法。開元元年(713)始征鹽稅,天寶時正式訂鹽稅每斗十錢。安史亂起,支出浩繁,財政日窘,乃於乾元元年(758)命鹽鐵鑄錢使第五琦變鹽法,始行食鹽專賣制。就山海井灶近利之地置監院,舊業戶及遊民業鹽者,除租庸外,免其雜徭,所產之鹽悉歸官府專賣,嚴禁盜煮私鹽。鹽價每斗加時價一百錢出售,是將鹽稅併入鹽價徵收。至寶應元年(762),劉晏更以此法創就場徵稅(即就場專賣)之制以代之。於出鹽之鄉置鹽官,收鹽戶所煮之鹽轉賣與商人,任其所之,其餘州縣不復置官。距產鹽區較遠之區,或商人少到之處,官府置“常平鹽”,鹽價上漲時減價出糶。設四場十監管理鹽務,置十三院緝私鹽,鹽之禁榷制度始臻於完善。劉晏罷官後,鹽法漸亂。憲宗時,為整飭鹽法,曾命李巽為鹽鐵使,大正其事,大獲其利。唐末五代,鹽利大部入於藩鎮。五代後唐設榷鹽院及榷鹽務,掌徵收鹽稅。宋代設定掌鹽政之鹽鐵使及管理專賣和鹽利收入的榷貨務。鹽分官制和民制官收兩種。鹽戶所產鹽按官價由官府全部收購,嚴禁私賣。各產區食鹽,嚴格劃分銷售區域,不得越界。食鹽銷售,或官鬻,或通商。官鬻為官般(搬)官賣的直接專賣制,鹽利收入歸地方。通商為官府將食鹽批發給鹽商的間接專賣制,鹽利收入由朝廷支配。通商之法,初行實物入中折價,以鹽抵償的交引制。慶曆八年(1048),范祥改為用現錢購買鹽鈔,領鹽出售的鹽鈔制。徽宗時蔡京改行引法。無論官鬻或通商,官府買賣一斤食鹽,可獲利幾倍以至十幾倍。遼金亦有此稱。遼置榷鹽院,金設有榷鹽官。參見“鹽法”。

榷鹽字典分解

榷鹽的解釋 原指 漢武帝 時官府壟斷食鹽產銷的政策。後世亦指把鹽稅併入鹽價來徵收的措施。 唐 韓愈 《論變鹽法事宜狀》:“國家榷鹽,糶與商人,商人納榷,糶與百姓,則是天下

榷的解釋 榷 què 渡水的橫木。 專賣:榷貨。榷場(徵收專賣稅的交易場所)。榷稅(專賣業的稅)。 商討:商榷。 筆畫數:14; 部首:木; 筆順編號:12344532

鹽的解釋 鹽 (鹽) yán 無機化合物,一種有鹹味的無色或白色結晶體,成分是氯化鈉,用來製造染料、玻璃、肥皂等,亦是重要的調味劑和防腐劑(有“海鹽”、“池鹽”、“井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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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與遼、西夏、金、元等接境地區所設的互市市場,設有官吏監督貿易和收稅,商人在榷場交易需交納商稅和牙錢。榷場地點時有變更。遼方在保州及振武軍(後降為縣)設榷場。金在鄰接南宋、西夏、高麗、蒙古等部沿邊重鎮設榷場,兼有政治作用。東勝、淨、慶三州各榷場,除貿易牲畜、畜產品外,並成為羈縻與鎮壓蒙古等部的基地,南方榷場與宋貿易獲利極大。金章宗承安元年(1196),泗州場獲利多達十萬七千八百九十三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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