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續議商務專條

歷史字典解釋

法國強迫清政府訂立的不平等條約。為前訂《中法越南邊界通商章程》之修改和續增。光緒十三年五月六日(1887.6.26),由清政府代表奕劻、毓汶與法國駐華公使恭思當(J.A.E.Constans)簽於北京。凡十條。主要內容:(1)中國除開廣西龍州、雲南蒙自為商埠外,增開雲南蠻耗;(2)再次降低邊關進、出口稅,按海關稅則減十分之四收取正稅;(3)法、越船隻可在松吉江、高平河免稅販貨;(4)中國在南部邊境地區給予他國之一切權益法國無條件均沾;(5)放寬對違禁貨物的規定。通過此約,法國進一步取得在中國西南邊境的貿易優勢和特權地位。

詞語分解

  • 中法的解釋 .合法。《商君書·君臣》:“故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聽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為也。”.犯法。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談·談故一·難蔭異典》:“ 直 撫尚書 王登聯 中法死。”
  • 專條的解釋 .專門的條款。.條約的一種,猶言專門條例、特別條例。其範圍較普通條約為狹,一般僅限於某一問題,且常含繼續及補充性質。

歷史知識推薦:徐大椿

— 清江蘇吳江人,原名大業,字靈胎,晚號洄溪。自幼聰敏好學,擅長詩文,篤好醫學,世多傳其異跡。臨診察病,實事求是,精確診斷,鄭重處方。並自編醫案,剖析虛實寒溫,處以治療之法。反對醫學界中“溫補派”的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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