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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法

又稱農田利害條約。北宋王安石新法之一。頒行於熙寧二年(1069)十一月。諸路分遣常平官專領農田水利。農田如荒閒可事墾闢,瘠鹵可變膏腴,旱地可為水田,水域可為耕地之類;水利如陂塘可修,灌溉可復,積潦可泄,圩堤可興之類,吏民皆得自言,由州縣實施,行之有效,按功利大小酬獎。農田水利,由受利人戶出工出料興修,若工役浩大,民力不能給者,許於常平廣惠倉系官錢斛內借貸支用,也許州縣勸諭物力人戶出錢借貸。水利可及眾而被私家占擅的,則為之均濟疏通。截至熙寧九年,全國共興修水利一萬零七百九十三處,受益民田三十六萬一千一百七十八頃,官田一千九百一十五頃。

農田水利法字典分解

農田的解釋 1.耕種的田地。 2.指管理農田的職事。

看一看:農礦部【歷史官職】

官署名。民國十七年置,屬行政院。掌理全國農林、礦冶行政事務。設部長一人,政務、常務次長各一人。所屬有總務、農政、林政、礦政四司及農事試驗場、地質調查所等。民國十八年與工商部合併為實業部。 官署名。國民黨政府設定,其初直隸國民政府。民國十七年(公元1928年)十月行政院成立時改隸行政院。農礦部總理全國農務礦業及水利等行政事務,部內分置秘書處及農務、土地、礦業三司。設部長一人,綜理部務;次長一人,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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