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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稅則

始於清道光二十三年(1843)八月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關稅則》,將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各關英國出進口貨物,詳細分類議定應納稅則,絕大部分稅率定為值百抽五。次年簽訂的中美《望廈條約》與中法《黃埔條約》中均有海關稅則,除與中英稅則基本相同外,還明定鴉片為“進口違禁貨物”;《望廈條約》還規定,日後欲將稅則變更,須與美國議允。鹹豐八年十月(1858.11)與英國重訂新則,共十款。規定,凡有貨物進出口,均應納稅,倘有漏稅,應核估時價,照值百抽五例徵稅。準洋藥進口,議定每百斤納稅銀三十兩,只準洋商在口岸銷賣。另對免稅物品及英人持照前往內地通商亦有明確規定。

海關稅則字典分解

海關的解釋 [customhouse;customs] 交納關稅和貨船報關結關的場所

稅則的解釋 徵稅的規則和實施條例。 清 薛福成 《籌洋芻議·利權二》:“按舊約各貨納稅後,即準由 中國 商人徧運天下,路過稅關不得加重稅則。”《清會典事例·戶部·關稅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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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名。在雲南省通海縣北部。四街鎮海東村委會駐地。人口3440。明稱海尾村,民國初因地處河西縣東部。故為今名。地處杞麓湖北岸,東西延伸呈長方形聚落。產烤菸、稻、小麥、蠶豆、油菜籽等。有公路北與納回公路相接。村東有新石器時代墓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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