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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辦事暫行章程

清宣統三年(1911)頒布。共十四條。主要規定向立憲政治過渡時期內閣國務大臣產生辦法及其職責與許可權。總理大臣、協理大臣均候特簡;各部大臣均候特簡為國務大臣;內閣設政事堂為國務大臣會議之所;由總理大臣、協理大臣召集各部大臣會議議事。陸軍大臣與海軍大臣自行具奏事件,應由該衙門具折呈遞,不用送交內閣。此項章程施行之日,所有舊設內閣及辦理軍機處內閣會議政務處,一律候旨裁撤。

內閣辦事暫行章程字典分解

內閣的解釋 (1) [cabinet](2) 掌管全國行政事務的最高機關(3) 明清兩代的中央政務機構(4) 古時指貴族婦女居住的內室

多學學:內外夾攻【歷史典故】

從內部向外,外部向內同時進攻。出自五代吳越錢鏐(liú流)事跡。錢鏐(852-932年)字具美,杭州臨安(今浙江杭州)人,吳越國的建立者。少時曾販私鹽。唐末投石鏡鎮將董昌充偏將,參與鎮壓黃巢起義。後歷任杭州刺史、鎮海軍節度使。乾寧三年(896年)破越州,殺董昌,兼有浙東、西之地,形成割據勢力。後梁開平元年(907年)封為吳越王。開平三年,淮南鎮楊渥手下軍將周本、陳章圍蘇州。錢鏐遂遣其弟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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