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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木稅

唐德宗以後歷代政府對竹木販運所征之稅。建中三年(782)九月,戶部侍郎趙贊請置常平輕重本錢,收貯斛斗匹段絲麻等,貴則下價出賣,賤則加估收糴,權輕重以利民。乃於諸道津要置吏稅商貨,以充常平本錢,其中竹木什一稅之。時軍費浩繁,常賦不足,所稅隨時而盡,終不能為常平本。至興元元年(784)下詔罷之。五代恢復徵收。北宋按十分抽一的稅率徵收實物,南宋初一度停徵,旋又恢復。元代對竹的砍伐亦有限制,並征竹課。明代以徵實物為主,稱“抽分”或“抽解”,亦兼收銀鈔,並專設竹木抽分局。清仍征之,均征銀兩。

竹木稅字典分解

竹木的解釋 (1).竹與樹木。《左傳·襄公十八年》:“ 劉難 、 士弱 率諸侯之師焚 申池 之竹木。”《漢書·地理志下》:“ 巴 、 蜀 、 廣漢 本 南夷 , 秦 並以為

稅國語字典 稅 shuì 國家向企業或集體、個人徵收的貨幣或實物:稅收。稅額。稅款。稅率。稅法。稅制。稅務。 姓。 筆畫數:12; 部首:禾; 筆順編號:31234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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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清陳逢衡撰。五十卷。其中卷四十九、五十為《補遺》;卷首《凡例》、《敘略》、《集說》,不入卷數。逢衡以孫晴川、徐文靖兩家紀年之書尚未精當,乃旁搜博採,細為詮釋。始以群書訂《竹書紀年》之訛,繼且以《竹書紀年》證群書之誤。除經史外,所引諸書及各家著述,皆標明姓氏書目;而出自己見者,加“衡案”二字以為別。古今學者於《竹書紀年》有詳述考辨,議論精當者,匯為《集說》;而《敘略》則列作者隨事駁正之重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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