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伊犁界約

歷史字典解釋

沙俄強迫清政府訂立的界約,系《中俄伊犁條約》的子約之一。光緒八年九月十八日(1882.10.29),由清哈幫辦大臣長順與沙俄七河省省長弗里德(А.Фриде)簽於伊犁。凡三條。規定了伊犁地區自那林哈勒噶山口起至喀爾達坂的中俄邊界,其間設界牌三十三處。由此,沙俄不但割占了霍爾果斯河、廓里札特村東一線與同治三年(1864)舊界之間的中國土,而且在伊犁西南自廓里札特村東至哈勒噶山口一,更違背《中俄伊犁條約》規定,侵占了達喇圖河與蘇木拜河之間的中國領土。

詞語分解

  • 界約的解釋 兩國確定邊界的條約詳細解釋兩國為劃分疆界、明定界址或為消除邊界糾紛而共同締結的條約。亦用以比喻為劃分事權範圍而制定的某種法規。 梁啓超 《立憲九年籌備案恭跋》二:“今釐訂新官制,是無異為中央與地方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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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廣東順德人,字簡民、未裁,號二樵、石鼎道士。諸生。工山水畫,蒼潤簡淡,皴擦松秀,純似文人逸致。兼能詩詞,與其交往的同邑張錦芳、黃丹書,番禺呂堅,皆以詩著稱。著有《五百四峰草堂詩鈔》、《藥煙閣詞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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