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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點坑冶鑄錢公事

官名。北宋初,以發運使兼提點各錢監。鹹平三年(1000),以江南轉運副使兼都大提點江南、福建路鑄錢事,另設同提點鑄錢事。景祐二年(1035),始置江、浙、川、廣、福建等路都大提點坑冶鑄錢公事,掌冶鍊金屬、鑄造貨幣之事。元豐二年(1079),分置虔州(治今江西贛州)與饒州(治今江西波陽)兩提點司,分管東南九路。後或合為一司,或分為數司,或由轉運使、發運使兼任。南宋置都大提點坑冶鑄錢,置使於饒州。另有提轄鑄錢坑冶官、提轄措置坑冶官、提舉措置坑冶鑄錢事等名目。其官署稱提點、提舉坑冶鑄錢司。

提點坑冶鑄錢公事字典分解

提點的解釋 (1).官名。 宋 始置,寓提舉、檢點之意。掌司法、刑獄及河渠等事。 金 近侍局置提點。 明 光祿寺尚飲局有提點大使之職。 清 廢。 宋 蘇轍 《龍川別志》卷

多學一學:提控案牘【歷史知識】

官名。元代始置,為各衙署首領官。置於府、上中州者為專職,置於總管府及肅政廉訪司者為兼職。掌文書案牘之事。多由書吏及都目升任,未入流。明置於各布政使司理問所,初置知事,後改此職,未入流。掌刑名訴訟之案卷文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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