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漕運總督

官名。明清督理漕運的最高長官。明景泰二年(1451)設,與總兵同理漕務。併兼巡撫淮、揚廬、鳳四府及徐、和、滁三州,駐淮安。嘉靖四十年(1561)兼提督軍務。萬曆七年(1579)後曾一度兼管河道。清朝沿置,定製為正二品。若兼尚書銜則為從一品。掌相度運道,催趲過淮漕船,總理一切漕務。每年隨重運入京述職。綜制文武,標下轄副將、參將等官; 屬下有督糧道、管糧押運各官。順治(1644—1661)中亦曾兼鳳廬巡撫事,並曾設滿洲侍郎一人襄理。鹹豐十年(1860)以後節制江北鎮、道各官。光緒三十一年(1905)因漕運停廢而裁省。


官名。也稱總督漕運,為漕運長官,總理漕運事務;在不同時期,其職權也有所不同。明朝始設此官,掌管漕糧取齊、上繳、監押運輸等事。明朝初期設京畿都漕運司漕運使,後來又設漕運總兵;代宗景泰以後,又改設總督漕運兼提督軍務巡撫鳳陽等處兼管河道。清朝沿襲明制,稱漕運總督,官級為正二品;兼尚書銜的為從一品。清朝漕運總督駐淮安府,總理山東、河南、江蘇、安徽、江西、浙江、湖南、湖北漕政;其屬官有巡視漕務(四人)、督糧道(七人,正四品)、管糧同知(六人,正五品)、管糧通判(三十三人,正六品)、押運同知、通判(各十六人)、漕標副將(一人)、游擊(一人)、都司(二人)、守備(二人)、管理塘務(一人)、千總(四人)、把總(十人)、領運守備(五人)、領運衛守備(九人)、領運守御所千總(十三人)、千總一百八十六人。清朝末年,海運代替河運,此官便被撤銷。見《明史·職官二》、《清史稿·職官三》。

漕運總督字典分解

漕運的解釋 [water transport of grain to the capital (in feudal times)] 舊指由水路往京城運糧或運送軍糧

總督的解釋 (1) [governor]∶明初在用兵時派往地方巡視監察的官員;清朝始正式成為地方最高長官,一般管轄兩省的軍事和政治,也有管三省或只管一省的總督胡宗憲。&md

順便了解:漕運官軍行月錢糧【歷史知識】

清代漕項之一。行糧,為士兵出征所領之口糧;月糧,為兵士平時所領之口糧。漕運各衛所領運千總及運軍在出運之年每人支行糧二石四斗至三石有差,運軍復每年支月糧九石六斗至十二石有差,均在徵收漕糧之同時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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