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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官

①即“中都官”, 泛指設京師、直屬朝廷的官署。《睡虎地秦墓竹簡·廄苑律》: “內史課縣,大倉課都官及受服者。”②即“都官從事”。③十六國大夏及南北朝尚書省諸曹之一,設尚書為長官南朝領都官、水部、庫部、功論四郎曹,職掌軍事刑獄、徒隸獄囚、水利河工、庫藏、官吏考課。時起部所掌土木工程,亦常由都官、左民分治。北齊領都官、二千石、比部、水部、膳部五郎曹,職掌制定律令法制、糾劾違法、水利工程、舟船津梁、宮廷百官膳食等務。隋初沿置,領都官、刑部、比部、司門四郎曹,職掌以法律刑獄為主,文帝開皇三年(583)改名“刑部”。④ 尚書省郎曹之一。魏晉南北朝皆置,設郎(郎中、侍郎)為長官。掌刑獄徒隸、劾治違法案件,遇戰事或佐督軍事。北齊專掌京畿以內刑獄訴訟。或說三國魏隸尚書左僕射,西晉隸三公尚書。南北朝隸都官尚書。隋初沿置,設侍郎二員為長官。文帝開皇三年(583)以後稱都官司,隸刑部,歷朝因之。掌官私奴婢名籍配役及其有關事務,後又增設員外郎為次官。煬帝大業三年(607)改置郎、承務郎為長貳,唐高祖武德三年(260)改制郎中、員外郎。掌全國官府奴婢名籍配役及部曲客女之政。高宗龍朔二年(662)改名司仆,鹹亨元年(670)後閒簡無事。五代因之。北宋前期唯置判都官事一員,以無職事朝官充任,無職掌,郎中、員外郎皆為寄祿官。神宗元豐(1078—1085)改制後,掌全國徒流、配隸、吏役之政,主管在京百司無選限公人名籍、補換、更替,總州縣應募役人數,登記各地編配、羈管人員名冊,及軍大將(副尉)闕額、招收、轉補、停放等事。轄吏籍、配隸等四案。設郎中、員外郎為長貳,亦或者並郎官。南宋轄差次磨勘、吏籍、配隸、知雜五案,孝宗隆興元年(1163)以後兼領比部、司門事。明初置為刑部四屬部之一,設郎中、員外郎各一員,洪武二十三年(1390)分四部為十二部,遂罷。


官名。漢朝司隸校尉的屬官有都官從事,掌管察舉百官犯法者。蔡質《漢儀》:“都官主洛陽百官朝會,與三府掾同。”《博物記》:“中興以來,都官從事多出之河內,掊擊貴戚。”三國時曹魏設尚書都官郎,佐督軍事。晉設都官曹,其長官稱都官郎,掌管軍事刑獄。南朝劉宋置都官尚書,領都官、水部、庫部、功論四曹,“都官主軍事刑獄,其餘曹所掌,各如其名”。北齊也置都官。隋朝改都官尚書為刑部尚書,統管都官郎中等,掌管畿內非違得失等事。唐朝設都官郎中,掌配役隸,簿錄俘囚,以給衣糧藥療,以理訴競(強橫)雪冤。宋朝也設都官郎中,掌管徒流配隸等事。元以後廢。見《後漢書·百官四·司隸校尉》、《晉書·職官》、《宋書·百官上·尚書令》、《隋書·百官中、下·尚書省》、《舊唐書·職官二·都官郎中》、《宋史·職官三·刑部》、《文獻通考·職官考·司隸校尉》。

都官字典分解

都官的解釋 隋 唐 時指刑部尚書。 唐 楊炯 《遂州長江縣先聖孔子廟堂碑》:“ 符偉明 以都官謝職,逢有道而相推; 趙元淑 以郡吏從班,見司徒而不拜。”

都的解釋 都 dū 大都市:都市。都會。通都大邑。 一國的最高行政機關所在的地方,京城:首都。國都。京都。建都。 美好:“雍容閒雅,甚都”。都麗。都雅。 總:都為一集。

官的解釋 官 guān 在政府擔任職務的人:官吏。官僚。官邸。官腔。官署。官廳。官爵。 屬於國家的或公家的:官辦。官費。官方。官府。 生物體上有特定機能的部分:感官。器官

多看看:都商稅務【歷史官職】

見“都商稅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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