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最高委員會

歷史字典解釋

抗戰時期國民黨政府黨政軍最高指揮機關。民國二十五年(公元1936年)七月,國民黨五屆二中全會決定在中央政治委員會之外設立國防會議,其所審議的事項為:一、國防方針;二、國防外交政策;三、關於國防事業與國家庶政之協進事宜;四、關於處理國防緊急事變事宜;五、國家總動員事宜;六、關於戰時一切組織。以軍事委員會委員長為議長,行政院院長為副議長,委員均以現任軍政長官兼任。國防會議議決事項由議長呈請國民黨中央交國民政府令飭主管部執行。民國二十六年(公元1937年)三月,國民黨五屆三中全會議決撤銷國防會議,另組國防委員會、這個組織對中央政治委員會負責,但可直接秘指導國民政府的軍事及行政各級機關,並可以督察各級機關完成它所給予的任務;其組成人員也由軍政兩方面擴大到將黨部的主管人員包括在內。同年八月,即抗戰爆發後的一個月,中政會第五十一次會議議決將國防委員會改組為國防最高會議。依照《組織條例》規定,國防最高會議的職權與國防委員會差不多,且仍由軍事委員會委員長任主席。所不同的是賦予主席對於黨政軍一切事項,有隨宜處置的特權,而中央政治委員會主席僅得為國防最高會議的副主席;又於國防最高會議設定國防參議會,其職掌是就軍事、外交、財政各方面集中參議員的意見,向國防最高委員會提出建議;分赴歐美各國家宣傳聯絡;接受各省政府的委託,協助辦理動員事項。同年十一月因為政治委員會組織龐大,不易召集,國民黨中央常委會議決中政會停止開會,其職權由國防最高會議代行。民國二十八年(公元1939年)一月二十九日,國民黨五屆五中全會又決定改組國防最高會議為國防最高委員會,隸屬於中央執行委員會。國防委員會委員長由國民黨總裁充任,委員為數甚多,在黨的方面是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中央監察委員會常務委員;在政的方面是國民政府五院的院長及副院長;在軍的方面是軍事委員會的委員。此外委員長並可提出人選,經中央常會通過任為國防最高委員會委員。在委員中由委員長指定十一人為常務委員,與委員長共同組成常務會議。這十幾個常務委員構成了國家政治最高的決策機關。國防最高委員會同時又是個執行機關,其職權除了承襲了國防最高會議的職權及代行中央政治委員會的職務以外,黨政軍三方面都受它的統一指揮。同時它可以不受平時法律的約束,有發布緊急命令之權。國防最高委員會設秘書廳,為委員長的幕僚機關,除秘書長與副秘書長外,分設三處兩室。秘書廳有參事若干人,以研究特殊問題為主,例行公務則由所設的秘書承辦。國防最高委員會的直屬機關有中央設計局、黨政工作考核委員會和國家總動員設計委員會。

詞語分解

  • 國防的解釋 古人視禮義為維護社會國家的安全力量,必須嚴格遵行,防止逾越,稱為國防。今日指為保衛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防禦外來的武裝侵略和顛覆所採取的一切措施臣愚以為宜隱郊祀之事,以崇國防。;;《後漢書;孔
  • 委員會的解釋 具有行政、立法或司法權力的政府機構貿易委員會 被指示去完成某項職責或執行某項信託責任的一級組織機構詳細解釋.政府部門或機關的稱號。如:國務委員會。.政黨、團體、機關、學校中的集體領導組織。如:中國

歷史官職推薦:薦削

即“舉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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