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字典網>>歷史字典>>歷史官職>> 避房法

避房法

選舉制度。宋朝貢舉考試考校試卷的一項規定。舉人三場試卷,分發貢院簾內各房,由點檢試卷官考校,決定高下去取。若舉人與本房考官有親屬關係,則應避嫌,將試卷轉別房考校,稱避房法。銓試、公試、上舍試亦行此法。


科舉考試防弊措施之一。宋制,省試時,應試者三場試卷,分發貢院簾內各房,由點檢試卷官考校,決定是否錄取和等第高下。遇應試者與本房考官有親戚關係時,得轉送他房考校,稱“避房法”。銓試、公試等均採用此法。

避房法字典分解

法國語字典 法 fǎ 體現統治階段的意志,國家制定和頒布的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法辦。法典。法官。法規。法律。法令。法定。法場。法理。法紀。法盲。法人(“自然人”的對稱。

多看看:避凶趨吉【歷史典故】

避開兇險,歸向吉祥。宋.王觀國《學林.祠卜》:“以此知曾參不入勝母,漢祖不留柏人,避凶趨吉,所不可廢。”《醒世姻緣傳》五六回:“卻說狄希陳真是個不識眉眼高低、不知避凶趨吉的呆貨!”亦作“趨吉避凶”。《三國演義》六二回:“吾等問於高明之人,當趨吉避凶。”《紅樓夢》四回:“趨吉避凶者為君子。”亦作“趨吉逃凶”。明.張鳳翼《灌園記.田單鐵籠》:“即墨近城東,不須憂恐,趨吉逃凶,仗劍當陪奉,管取平安保我宗

避房法相關歷史字典

猜你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