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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地方自治政務委員會

官署名。國民黨政府設定。民國二十二年(公元1933年)十月內蒙古要求自治,國民政府於次年頒布《蒙古地方自治辦法》,有原則八項,其中有關自治組織機構的規定為:一、在蒙古適宜地點,設一蒙古地方自治政務委員會,直隸於行政院,並受中央主管機關之指導,總理各盟旗政務,其委員長、委員以用蒙古人員為原則,經費由中央發給,中央另派大員駐在該委員會所在地指導之,並就近調解盟旗之爭議;二、各盟公署改稱盟政府,旗公署改稱為旗政府,其組織不變更,盟政府經費,由中央補助之;三、察哈爾改稱為盟,以昭一律,其統系組織照舊; 四、各盟旗管轄治理權,一律照舊;五、盟旗地方以後不再增設縣治或設治局,但遇必要設定時,亦須徵得關係盟旗之同意。旋依上述《自治辦法》制定《蒙古地方自治政務委員會暫行組織大綱》,設蒙古地方自治政務委員會於貝勒廟,辦理各盟旗地方自治政務。在遇有關涉省之事件時,得與省政府會商辦理。設委員九至二十四人,並於委員中指定委員長一人,副委員長二人;秘書廳辦理文書、記錄、統計、編譯、會計、庶務等事項,設秘書長一人,秘書四人;參事廳撰擬審核計畫、法案、命令,設參事長一人,參事四人,參議由所屬各旗各推選一人;民治處辦理關於民治事項,保全處辦理關於保全事項,實業處辦理關於實業事項,教育處辦理關於教育事項,各設處長一人;財政委員會辦理關於財政事項,設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六至十人。各廳、處、會科長共十二至十六人,科員共四十至六十人,並得酌用各項技術人員及雇員。民國二十五年(公元1936年)二月又成立綏遠省境內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委員會。同年七月,蒙古地方自治政務委員會撤銷,另設察哈爾境內蒙古各盟旗群地方自治政務委員會,以收因地制宜、力專功鉅之效。

蒙古地方自治政務委員會字典分解

蒙古的解釋 蒙古: ①民族名。唐時始見史書記載。初居額爾古納河流域,後逐漸散布到蒙古高原的廣大地區,過著遊牧生活。13世紀初成吉思汗統一各部,建立蒙古汗國。此後展開大規模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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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署名。設於元至元十二年(1275),秩從二品,專掌蒙古文字詔敕文書及譯寫一切文字。大德五年(1301),升正二品。皇慶元年(1312),又升為從一品。置承旨、學士等職,下轄蒙古國子監、蒙古國子學等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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