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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補法

南宋太學招補新生的一項規定。孝宗淳熙四年(1177),太學行混補法,以考生太多,遂改待補法加以限制。後每遇科舉年分,諸州未解發者百人取三,選解試時有兩場或一場試卷文理優長者,於本州備案,待太學補試,出給公據,赴補試一次。前省試落第者可召保就補,當年省試落第者可憑原發解公據赴補。後規定,解試終場人百取其六赴補試。

待補法字典分解

待補的解釋 猶候補。 宋 陳亮 《國子》:“今以場屋一時之弊,將使國子若待補者試之別頭,則其文從此盡廢矣。” 宋 周密 《齊東野語·蘇大璋》:“不若以待補首卷易之。”

法國語字典 法 fǎ 體現統治階段的意志,國家制定和頒布的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法辦。法典。法官。法規。法律。法令。法定。法場。法理。法紀。法盲。法人(“自然人”的對稱。

多學學:待機再舉【歷史典故】

其他 等待時機,再採取行動。穆欣《南線巡迴·粵桂大圍殲戰》:“他曾妄想……保住殘部,~。”△用於行動方面。→待時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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