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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天清吏司

官署名。清朝刑部所屬十八清吏司之一。簡稱奉天司。乾隆六年(1741),改現審左司設。掌核盛京、黑龍江、吉林將軍及奉天府所屬刑名案件,兼理宗人府、理藩院文移。設郎中,蒙、漢各一人;員外郎,滿,漢各一人; 主事,滿、漢各一人; 經承三人。光緒三十二年(1906),刑部改為法部,遂裁。

奉天清吏司字典分解

奉天的解釋 奉行天命。《書·泰誓中》:“惟天惠民,惟辟奉天。” 漢 董仲舒 《春秋繁露·三代改制質文》:“作宮邑於 下洛 之陽,名相官曰尹。作《濩樂》,制質禮以奉天。”

多學學:奉箕帚【歷史典故】

①泛指操持家務。明程登吉《幼學瓊林·婚姻》: “執巾櫛,奉箕帚,皆女家自謙之詞; 嫻母訓,習內側,皆男家稱女之說。”②舊指為人妻妾。唐蔣防《霍小玉傳》: “某有一女子,雖拙教訓,顏色不至醜陋,得配君子,頗為相宜。頻見鮑十一娘說意旨,今亦便令永奉箕帚。” 參見:○執箕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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