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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官署名。民國置,為國民政府五院之一,全國最高行政機關。設內政、外交、軍政、海軍、財政、實業、教育、交通、鐵道等部,分掌行政之權。又設蒙藏僑務各委員會,掌管特定行政事務。設秘書、政務兩處,分理院務。設衛生署,掌管衛生事務。其長官為院長、副院長,由國民政府委員擔任。


官署名。為國民政府所屬五院之一,成立於民國十七年(公元1928年)十月二十五日,是國民黨政府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雖然總攬行政大權,但對於重大的行政政策與計畫,行政院本身並不能有所決定,須送呈中政會核定,其所具有的許可權,為行政政策與計畫的核訂,與此種計畫核定後的執行。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選任,院長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院長代理。行政院設行政會議。民國十九年(公元1930年)曾經把此種會議稱為國務會議,到民國二十一年(公元193 2年)以後,仍改稱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部長、各委員會委員長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審決國家重要行政或各部會的共同事項。其具體職權為:一、提出於立法院的法律案、預算案、宣戰媾和案;二、薦任以上行政官吏的任免;三、行政院各部及各委員會間不能解決的事項:四、其他依法律或行政院長認為應經會議議決事項。行政院內部事務,設秘書處、政務處分別處理。組成行政院的各部會迭有變更,民國十七年(公元1928年)十二月二十日公布的《行政院組織法》規定:“行政院以內政、外交、軍政、財政、農礦、工商、教育、交通、鐵道、衛生各部及建設、蒙藏、僑務、勞工、禁菸五委員會組織之。”但事實上勞工委員會一直未成立。民國十八年(公元1929年)將軍政部的海軍署改組,成立海軍部。民國十九年(公元1930年)十一月,合併農礦、工商兩部成立實業部。民國二十年(公元1931年)建設委員會改隸國民政府;裁撤衛生部,成立衛生署,隸屬於內政部;原隸司法院的司法行政部改隸行政院。民國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軍事委員會成立,禁菸委員會改隸該會。民國二十二年(公元1933年),衛生署改隸行政院。民國二十三年(公元1934年)司法行政部改隸司法院。抗戰期間,於民國二十七年(公元1938年)對各部會作了一次較大的調整:海軍部暫行裁撤,其經管事務並歸海軍總司令部辦理;裁撤實業部與建設委員會,成立經濟部,並將全國經濟委員會的水利部分及軍事委員會的第三部、第四部合併於經濟部;鐵道部及全國經濟委員會的公路部分併入交通部;衛生署改隸內政部;成立振濟、水利二委員會。民國二十九年(公元1940年),將經濟部的農林行政劃出,成立農林部;衛生署改隸行政院;將原隸國民黨中央黨部的社會部改隸行政院。抗戰勝利以後,於民國三十五年(公元1946年)五月,撤銷軍事委員會與行政院的軍政部,同年六月組成了國防部。民國三十六年(公元1947年)又成立了新聞局。“行憲國民大會”以後,按照民國三十七年(公元1948年)五月十三日重新修正公布的《行政院組織法》,設內政、外交、國防、財政、教育、司法行政、農林、工商、交通、社會、水利、地政、衛生、糧食、主計十五部與資源、蒙藏、僑務、訴願四委員會。由於人民解放戰爭的節節勝利,民國三十八年(公元1949年)初,遷行政院於廣州。同年三月二十一日又修正公布《行政院組織法》,將機構縮減為內政、外交、國防、財政、教育、司法行政、經濟、交通八部,蒙藏、僑務二委員會及主計處、新聞局。行政院除上述直屬部會局以外,為事實上的需要和臨時的需要曾設有許多其他直屬機關,這些機關有:管理中英庚款董事會,國立故宮博物院,中央圖書雜誌審查委員會,水利委員會,中國航空建設協會總會,縣政計畫委員會,液體燃料管理委員會,水陸運輸委員會等。

行政院字典分解

行政的解釋 [administration] 指企事業、各種社會團體等的內部管理

院國語字典 院 yuàn 圍牆裡房屋四周的空地:院子。院牆。庭院。 某些機關、學校和公共場所名稱:法院。醫院。戲院。 筆畫數:9; 部首:阝; 筆順編號:52445113

多學一學:行台尚書令【歷史官職】

官名。北魏、北齊所設諸行台最高長官,總領所轄地區軍政、民政。隋朝為行台省長官,視正二品,置一員。唐高祖武德(618—626)初,諸道行台尚書省各置一員,從二品,掌管內軍民,總判省事,武德五年、九年先後省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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