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樞密院判官

官名。簡稱院判,屬樞密院。金朝末年曾置。元世祖至元七年(1270)置一人,後增為二員,正五品

樞密院判官字典分解

樞密的解釋 (1).國家機密。 唐 白居易 《得丁私發制書法司斷依漏泄坐丁訴雲非密事請當本罪判》:“如或事關樞密,則科漏洩之辜,請驗跡於紫泥,方定刑於丹筆。” 清 昭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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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清末佚名編。一卷。記雍正八年(1730)至光緒二十一年(1895)間,歷任軍機大臣、軍機章京的姓名、籍貫及其任職年月。梁章鉅《樞垣記略》中《題名》一門,載軍機處諸職官除授,止於道光二年(1822);後經吳孝銘、潘世恩、奕訢等相繼修訂或重輯,補續至光緒元年;佚名氏重修至光緒十年。此書為其後的再續本。除有便查核外,可見軍機處成員結構及其演變。為清政治制度史料。有光緒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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