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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憲起草委員會

北洋政府時期違反《臨時約法》的各種非法議會之一。民國十四年(公元1925年)四月二十四日,臨時執政段祺瑞下令,謂“法統”已成陳跡,制憲應早實現。五月一日公布《國民代表會議籌備處條例》。依此條例制定的《國憲起草委員會規則》於五月三日公布。六月三日公布《國民代表會議議員選舉程式令》。八月三日國憲起草委員會開幕,十月二十九日,段祺瑞令國民代表會議議員應於十五年(公元1926年)一月十五日以前齊集京師定期開會,以通過憲法草案。十二月十一日國憲起草委員會三讀通過《中華民國憲法案》五編十四章一百六十條,咨交政府,通告全國。國憲起草委員會同時結束。

國憲起草委員會字典分解

國憲的解釋 (1).國家的法制或禮儀。《漢書·敘傳下》:“ 釋之 典刑,國憲以平。”按, 張釋之 , 漢文帝 時廷尉。《後漢書·曹褒傳》:“ 孝章 永言前王,明發興作,專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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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婦稱號。唐代一品官及國公妻封之,母為國太夫人。宋代以封宰相、使相、三師、三公王、侍中、中書令之妻。明代亦用以封公之妻或繼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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